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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改生产日期 供货商被罚7万元

(记者 张红艳)记者日前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消费者贾先生在郓城大福源购物广场购买了14袋水饺,贾先生怀疑水饺的生产日期被窜改,要求赔偿未果。贾先生将这一情况反映到相关部门。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此事进行调查,并发布通报称,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销售的儿童水饺存在窜改生产日期情况属实,最终,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拟对水饺供货商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1月13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贾先生在大福源购物广场分多次以每袋6元的价格购买了14袋“贤妻”牌儿童水饺,并索要了14张购物小票。中午12时10分贾先生找到 该购物广场反映其购买的“贤妻”牌儿童水饺有窜改生产日期痕迹,并提出每袋赔偿1000元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该购物广场联系到供货商郓城县三九冷饮中心王某,让王某与贾先生协商解决此事,双方仍未达成协商。后贾先生拨打市长热线电话反映了大福源购物广场销售窜改生产日期的“贤妻”牌儿童水饺情况。经调查,贾先生于1月13日在郓城县大福源购物广场购买的14袋“贤妻”牌儿童水饺存在涂改生产日期情况属实。

生产日期由供货商王某擅自窜改,王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拟对郓城县三九冷饮中心王某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63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大福源购物广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贾先生购买 “贤妻”牌儿童水饺共14袋,每袋6元,价款总额84元,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贾先生有权要求索要一千元的赔偿金。

(菏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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