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快报以新闻宣传业务为主的综合性资讯网站

供热季天寒心不“寒”

随着供暖面积和热用户的增多,供热管理方面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突出,影响了供热质量和安全,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菏泽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对供暖设备管理、小区入住率、供暖时间、供暖温度、供暖退费等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供热主管部门、热企和用热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今后不论是供热企业或是市民遇到供暖的相关问题,都可以根据条例规定解决。

市民关注的热计量收费问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热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收费。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且计量器具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热用户申请,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对于是否全面推行热计量收费问题,在立法过程中,经多次调研、学习外地经验,发现我市推广热计量收费的条件尚不成熟。计量器具和水质还不达标,目前热用户已安装的热计量表大多数不符合计量要求。如果更换热计量表,因所需费用较高,供热企业无力承担。同时,二级网内供热用水水质硬,多含有腐蚀性物质、铁锈等杂质,很容易损坏计量装置,导致计量失准。目前我市居民新旧建筑节能标准不统一,如采用热计量收费,会产生不同建筑之间、不同楼层之间,甚至同一楼层不同部位之间热用量差异大、温差大。按照热计量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将造成热用户与供热企业产生更多矛盾。考虑到外地一些城市前些年全面推行热计量收费制,但并不成功;且由于实行收费“多退少不补”政策,导致一些供热企业无法经营而转手。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我市条例中规定了两种收费方式。

《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按时、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告知热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告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同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在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要求。而对采暖期内连续超过24小时或者累计超过7日以上未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连续或者累计未供天数按日全额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供热期间室温不达标,居民能否申请退费,对供热单位应如何处罚?《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从热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一)室内温度在16℃以上、18℃(不含18℃)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30%;(二)室内温度在14℃以上、16℃(含16℃)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三)室内温度低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全额热费。

记者 张 啸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鲁南快报 » 供热季天寒心不“寒”
分享到: 更多 (0)

评论 抢沙发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

鲁南快报 更专业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