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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亏了”不是“拒交房”的理由

日前,云南昆明呈贡区花香满径小区开发商称“卖亏了”,要求购买者补交房款后,才肯交房。(4月2日 工人日报)

安居才能乐业,有房才算有家,由此可见购买房产对百姓是何等重要。寻房源、考察价格、痛下决心,再到交款、签合同,盼星星,盼月亮,焘过了一个又一个不眠夜,总算盼来“房屋建成”,却因“卖亏了”,有房不能入住,购房者之烦恼可以想象。

投资房产,本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此开发商“白忙活了”不说,还将面临“亏本”,虽深表同情,但众所周知,投资有风险,投资房产其本身也不是“包赚不赔”,即使真的“卖亏了”,也只能独自承受,而此开发商,面临“亏本”,却动起了歪脑筋,让购房者来买单,还真是怪事。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投资房产,赚取利润,可以理解;但利润的获取,理应靠科学管理、精打细算;而“核算失误”,导致价格核定偏低,让其做了“亏本卖买”,是其管理出现了问题,错也在“开发商”,不该由购房者来承担损失。

市场经济讲究公平卖买,然卖买一旦成效,不管因何种原因,就不能反悔。而作为特殊商品房产,其交易不在交房,而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在二年前就签了,自然交易完成后,可言“买亏了”,却不宜“强行加价”。

合同既是一种承诺,更是法律文本,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售房者,均必须遵守;在此事件中,开发商因“买亏了”,就单方毁约,要求购房者“补交房款”,否则只能“望房兴叹”,给人一种强权味道,着实令人感到不舒服。

市场经济本是法治经济,因“买亏了”就拒不交房,其行为侵犯了购房者合法权益,违背了市场规则,更是一种违法行为;然开发商自恃“房产在手”,就强词夺理,提出过分要求,既不该,又实为可恶。

再者,如果说“买亏了”,就要“涨价”;那么假设起初价格定高了,让开发商赚得了丰厚利润,是不是就该向购房者退还部份房款呢?故此说法,显然有失公平,难以让社会公众信服的,更得不到法律支持。

从此事件来看,这位开发商确属任性,自恃房产在手,以过分要求来“要挟”购房者,其行为既有失诚信,折射出的是“强权与霸道”,与社会的文明和谐格格不如,对其任性之举,法律不能保持沉默,理当为购房者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好在此事件中的购房者,面对“任性的开发商”,已不再“逆来顺受”,向“强势力”低头,而是拿起法律武器,提起诉讼、对薄公堂,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彰显出了社会法律意识的觉醒与时代进步。

依法治国,乃时代鲜明特征。法律是保护了每个人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利剑,在此背景下,财大气粗的“开发商”,为所欲为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其霸道的行径,不仅令社会不耻,更将难以“如愿以偿”。

“买亏了”就“拒不交房”,即有背法理,也有失市场公平,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招来的也将是遣责声阵阵;总而言之,“买亏了”岂能成为“拒交房”的理由。(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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