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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完善行为保全制度,为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领域的实施。(12月14日人民网)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为充分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司法解释保证行为保全申请审查程序的便捷、快速,明确了“情况紧急”的认定。

据了解,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起来不具有独占性,受到侵害后难以恢复原状,即便知识产权权利人经过诉讼赢得官司,却可能早已丧失市场竞争优势,或者商业秘密信息已经泄露。为充分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2018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保证行为保全申请审查程序的便捷、快速,并明确了“情况紧急”的认定。

那么怎样才属于“紧急情况”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制度司法解释中规定,如果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等六种情形,如果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就会损害申请人利益的,认定为“情况紧急”。

据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介绍,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申请行为保全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考量因素、申请有错误的认定等内容。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7年五年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行为保全措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迅速制止侵权行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笔者呼吁,广大群众合力保护知识产权,从点滴开始,共建诚信文明家园,用法律力量为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作者: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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