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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到“实处”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旨在防止“一言堂”“少数人说了算”,避免在重大问题决策上的失误,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然而在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把集体决策当作违纪违法的“遮羞布”“挡箭牌”,有的看似以整个班子名义议事,实为披着民主外衣的“一言堂”甚至家长制;有的不愿担当、不想作为,以集体研究敲定结果,看似集体负责,实为无人负责;还有的心存侥幸,如案例中的7名村干部,认为只要是集体商定就会法不责众,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谋取私利。集体研究不代表可以超越党纪的底线,更不能成为丧失原则、违法乱纪的“免罪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此次《条例》对“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行为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就意味着有了纪律惩戒的刚性约束,无疑将为那些企图以集体研究为掩护谋一己之私的人敲响警钟,督促他们及时打消邪念,远离纪律红线。(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8年9月10日)

《党章》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加强对民主集中制和发展党内民主问题的研究,对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上的一致。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民主集中制这个有机统一体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两个组成部分。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充分表达;积极发扬党内民主,汇聚最广泛的集体智慧。要严格议事程序,非涉密议题提前分送班子成员思考,每位班子成员在集中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严格执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注重听取吸收不同意见。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党员和党组织智慧的凝聚。提高班子决策能力,是新形势下党委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民主集中制遵循民主的原则,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从而可以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有效提高决策的质量;民主集中制强调集中统一的服从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策以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执行,从而可以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极端民主化倾向。强化问责力度,对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导致产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领导班子和个人,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甚至党纪政纪处理,真正让党内民主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文/杨盟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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