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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债务违约,企业主体适格问题你注意了吗?

【虚构案例】

银行面临企业借款违约,有时候会碰到企业:“我不是,我没有,别胡说”的老赖做派,而往往这些企业真的是有备而来,主体一改,屁股一拍就撒手不管了,银行面对此种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2013年,上海某甲银行与A公司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分别约定借款450万元、100万元、350万元,月利率7.92‰。双方又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由A公司提供一批进口免税物资、办公楼、工业用地及空调设备作借款担保。其中只有100万元的借款,办理抵押登记。

同时,甲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B公司为A公司对45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银行按期对A公司发放贷款,三笔借款到期后,A公司并无依约归还借款本息。

另外,B公司由C公司投资组建,但并无实际出资。在B公司已经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需由C公司在应当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甲银行分别于2017年9月3日和2017年8月1 日向A、C公司发出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两公司执行仍未履行的还款义务。

    诉讼阶段

甲银行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辨称:甲银行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审查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C公司辨称:1)甲银行的要求超出借款合同的范围;2)甲银行起诉的借款中只有450万元是B公司作担保,但至今没有生效法律文书要C公司承担责任,也没有相应法律依据支持该主张,C公司不直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甲银行与A、B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A公司收到借款本金后,没有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对其到期未能偿还的金额,应用其抵押财产折价清偿。甲银行对抵押物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公司是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4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约定的方式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公司是B公司的投资人,无证据证明C公司已按约定投入了注册资金。B公司已吊销营业执照,因此,C公司应在应当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过上海风报信息科技的风报系统不但可以深入挖掘B、C公司间存在隐秘关联,还可以提早预警发现B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还可以通过关联关系发现A公司及其疑似关联公司对其财产是否有隐匿及转移的现象,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风险启示


银行贷款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主体资格或资格缺陷(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给予贷款的,合同将无效。

在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被吊销执照,并不影响银行行使追索权。只是这时借款人不能正常经营,银行应尽早采取保全措施。如果企业被注销,其主体资格便灭失。银行只能在企业资产范围内向清算人包括股东、上级单位或清算组主张权利。

对故意隐匿、转移诉讼标的物,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民事、经济义务的行为,如不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将造成判决难以执行。

因此,银行应该及时了解企业潜在的关联关系,对相关财务申请财产保全。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进行财产保全的,应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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