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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绩考核千万不能少了“法治GDP”这个指标

众所周知,GDP不仅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一名官员政绩考核的最重要标准。但是,经济领域的GDP指标,毕竟不能取代其他指标,如法治指标、民生指标、生态指标等等。在今天这样一个法治社会,如果我们仅用经济GDP来衡量一名官员的工作实绩肯定远远不够,衡量一个地区的发展水平也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法治恰恰是影响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考核政府实绩,“法治GDP”这个指标必不可少。

其实,推行法治和发展经济一样,都需要来自政府的强大动力,包括“法治GDP”指标在内的较为全面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恰恰能够提供这样的动力,使我们的法治建设取得像经济建设一样的成就。因为将“法治GDP”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可以倒逼各级政府和官员强化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使其意识到不能只唯经济发展马首是瞻;有了这道“紧箍咒”,牟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钓鱼”执法就会失去市场;有了这根“指挥棒”,推行法治就会成为各级官员的理性选择,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也指日可待。

政府是否做到了依法行政,嘴上说了不算,必须要有科学明晰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来对照检查。一个具体而清晰的“法治GDP”指标考核机制,对于地方政府的法治建设将会形成有力的推动。然而传统的政府工作考核评价方式往往都是“上级考核下级”,这种内部考评因为没有公众的参与,使得考评权很容易沦为权力寻租的工具。因此,“法治GDP”考核必须跳出“自己人考核自己人”的程序窠臼,将考评机制向社会公众开放,引入社会评议制度,切实增强考核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政府对自己的法治建设工作充满自信,又何惧社会公众的考评?唯有如此,法治政府的考评结果才能得到最大多数的认同与尊重,从而真正发挥“法治GDP”指标体系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进程中的重要作用,进而为早日建成法治政府,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应有的力量。(文/许谨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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