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韩 波 通讯员 郑立栋)葛某在郓城开发区经营某饭店,却将工业盐用于饭店炒菜。近日,郓城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判决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葛某在郓城开发区经营某饭店,从一卖盐妇女手中以100元的价格购买50公斤标识为高级精制盐一袋。自2016年8月至案发,赚钱心切的葛某将上述“精制盐”用于其饭店炒菜,并销售给附近及过往群众食用。后经查获剩余上述“精制盐”5公斤。经检测,该盐为工业盐,含砷、铅、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成分。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合理原因购买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工业盐,在餐饮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法官提醒民众注意“舌尖上的安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