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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玉田县 查封的“房产”被卖并办理产权登记 谁之责?

近日,玉田县群众向本网反映称: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法律于不顾将被法院查封的房产出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第三方产权。




(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玉田县住建房管科;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据反映人称:2015年12月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恶意转移财产,特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唐山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4月25日出具准予保全申请的《民事裁定书》,2017年4月28日《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协助执行通知书》清晰列明了:查封范围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华都圣地小区的部分底商和位于舒畅华府小区的地下车库,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变更,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同时,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前述查封财产的醒目位置张贴了法院封条。之后案件双方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继续查封,并获得法院准许,查封期限延至 2023年4月21日。




(2021年4月21目;2020年4月28日续封)
据反映人提供资料显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玉田县玉天拓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签订一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华都圣地小区的1号楼8 9 10号门市,2号楼2、3、5、8、10、11、12 号门市,21 号楼 1、2、3、4号门市以及附属地下室卖给该公司。另外,在合同签订日期上,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倒签方式,有八份合同显示签订日期为2016年8月26日,其余六份合后没有签订日期。然玉田县玉天拓商贸有限公司确是成立于2017年8月22曰(营业执照上公司成立日期)。
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在2018年2月2日和2月9日配合玉田县玉天拓商贸有限公司,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上述房产不动产登记,而办理房产登记的日期正是在法院查封期间。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同样的倒签合同、配合恶意买方办理房本的方式,将法院查封的华都圣地小区1号楼3、5、6、7号门市,2号楼4、6、7、9号门市和附属地下室卖给纪某某、贯某某、程某某、贯某、齐某某等五人。
查封是法院剥夺特定人对特定财产处分权的行为,具有禁止处分查封之物的效力。因此,从查封之日生效起,产权人就丧失的对被查封物的处分权。
唐山顺达房地产公司在明知自已房产被法院查封期间出售该房产并协助第三方取得产权,是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玉田县房管部门又是如何在法院查封期间,为该房产出售办理第三方产权手续的?

对于此事件的进展, 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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